「法拍公告」為什麼會「延緩」「停拍」「撤回」
資料來源:透明房訊刊物
¤延緩執行(法源依據:強制執行法 第10章)
實施強制執行時,經債權人同意者,執行法院得延生執行。
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。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,以一次為限。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,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,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實施強制執行時,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,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。
¤停拍(暫時停止拍賣)有下列數種原因:
1.未登報:投標前,債權人需刊登報紙拍賣公告,如未刊登或刊登時間未依法定天數。
2.未送達(或送達不合法):拍賣時應送達債務人知悉,如未送達或送達被債務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時間送達。
3.內容變更:拍賣條件有變更,通常是點交變不點交,或有租約被債權人排除,不點交變有點交。
4.內容有誤:拍賣標示內容有錯誤,也許 是法院公告或報紙拍賣公告其一有誤,法院要重新公告拍賣。
5.提供擔保:債務人提供擔保,也會暫停拍賣。
¤撤拍,應是撤回(停止本件拍賣執行)有下列兩種原因:
1.和解: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還款和解條件,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回。
2.特別拍賣:最後一次拍賣無人應買(流標),即視為撤回;債權人要重新鑑價,才會從第一次開始拍賣但重來時間約半年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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